男子帮好友买彩票中奖后索要奖金,法院判了
“买彩票的钱是我付的,奖金应该归我。”
“我选的彩票,奖金应该归我。”
琼海市的黄某和江某是好哥们,还是初中同学,交情甚笃。谁也没想到一张中奖彩票却让他们的友谊翻了船。两人甚至闹上法庭。近日,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理黄某和江某因奖金归属而引发的纠纷案。
帮好友代付买彩票款
一男子起诉好友索要中奖奖金
某日,黄某和江某在散步途中经过一家彩票站。双方事先商议,先由黄某帮忙垫资购买彩票,之后,再由江某以购买香烟回请黄某的形式将彩票款付给黄某。
双方各自选购3张彩票后,黄某先行付款。双方当场刮彩票,江某刮出15万元大奖。因中奖金数额较大,数日后,黄某和江某一同前往海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兑奖。江某收到12万奖金(扣税后)后,双方就奖金的归属产生纠纷。
为此,黄某将江某诉至琼海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12万元。
法院认定属代付而非出资驳回诉请
琼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垫资购买彩票的行为属于代付而非出资,无论被告江某回请香烟的事实是否发生,该垫付的彩票款已转化为黄某对江某的出借款。江某选中案涉彩票后,黄某按照江某事先的约定垫付了彩票款,案涉彩票的所有权理当归属于江某。因此,黄某起诉主张案涉彩票系其自行购买,不仅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琼海法院认为,黄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彩票是记载射幸合同关系的有价证券,不同于一般财产,而是一种中奖机会,是否中奖具有偶然性。由于彩票不记名、不挂失,在委托他人垫资购买彩票或者与他人合买彩票后,极易发生纠纷。
法官提醒,“亲兄弟明算账”,为避免产生纠纷,广大购买者最好单独购买彩票,或者谨慎对待,明确作出协议约定,并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更为有效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此外,合同约定应当严守,诚信观念应当强化,善意初心应当保持。彩票中奖后,受托方、垫资方要秉持诚信原则,遵守双方约定,不要因一时的利益破坏双方的信任关系。
法律小贴士:什么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包含不确定给付内容的风险性协议,该不确定的给付内容取决于合同约定的偶然事件是否发生。
所谓“射幸”,即“侥幸”,其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取决于随机的几率”。即,取决于不确定的偶然性。射幸性或机会性是射幸合同最本质的特征,即以将来某种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件作为合同的标的。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代价所得到的是一个机会。射幸合同的机会性与附条件民事行为相似,两者的区别在于附条件民事行为是将这种将来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生效与否的条件,而射幸合同是将这种将来不确定的事件作为合同法律行为的标的。
现实生活中,我们身边的射幸合同,如赌石、盲盒经营、保险,以及彩票、期货、期权、股指的有价证券等,这些都是射幸类的合同,有的是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的规范明确界定的,有的已经涉及违法,但本质上都是对未来特定机会性、偶然性的交易。